1.申请 申请方递交预申请表即可获得公开资料,申请方按要求填写申请书、提供营业执照及注册商标复印件等证明其法律地位的文件、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清单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对应表等申请资料。 2.签定认证协议 认证中心在收到申请资料后,认证办公室根据《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对申请方文件进行资料审查,确认申请单元,申请方与认证机构签定强制性认证协议,反馈申请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申请方交纳申请费等相关费用。 3.审核准备 申请方收到认证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型式审查通知书》后,对文件中不符合要求的地方进行修改,直到审查合格为止。 认证机构必要时对申请方进行初访,申请方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认证机构对其进行预审核。 4.现场审核 为审核组提供必要的通讯、食宿、办公和陪同人员等资源。 受审核方对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项进行确认。 受审核方对不合格项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审核组进行验证 。 5.注册、证书、标志 认证机构经评审决定是否准于注册,通知受审核方。 申请人交纳所有费用后,领取认证证书。 认证标志应在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标志管理部门购买或备案后使用。 6.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对申请人每12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可根据情况不定期监督检查。 7.变更认证证书 申请人因产品结构调整、生产能力变化或生产场所变动,应向认证机构申 请扩大/缩小获证单元内的认证范围或增加申请单元,增加的申请单元按初始申请 处理。 8.获证企业对顾客投诉的处理及保存 a. 获证企业应保存对顾客的所有投诉记录,并在认证机构要求时向其提供; b. 对这些投诉,以及在产品或服务中发现的对符合认证要求有影响的任何缺陷,采取适当的措施; c. 将所采取的措施予以记录。 9.认证要求的更改 认证机构应及时将拟更改的认证要求通知各有关方面。在决定确切的更改方式和生效日期之前,认证机构应考虑各相关利益方提出的意见。在更改的要求确定并发布后,认证机构应验证每个供方在认证机构要求的时间内,是否对其程序实施了必要的调整。 10.与认证办公室的联系 获准认证企业在发生下述任一情况时应随时与认证办公室联系,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企业公章递交认证办公室备案。 a.企业更名 b.认证联系人更换 c.企业的联系电话变动 d.企业的组织结构发生变化 e.企业的法人代表变更 f.手册、程序有重大变动 g. 厂址搬迁 h.异地新建或增建生产线 i.企业破产 j.突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企业不能正常生产 k.其它重大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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