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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2010/04/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确保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范围为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活动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不向被评选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由市经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外经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国税局等部门组成,部门负责人为评选委员会成员,相关处室负责人为该成员单位联络员。评选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活动,决定和处理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上报市长质量管理奖推荐企业名单。

第六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质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相关规范;

(二)负责编制市长质量管理奖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三)负责评审员、监督员的培训、考核、聘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评审员、监督员人才库,组建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和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委员会;

(四)负责实施市长质量管理奖申报、评审工作,向评选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情况和拟奖候选企业名单;

(五)处理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过程中的投诉或举报;

(六)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八)完成评选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建,负责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资料评审、企业答辩、现场评审工作;

(二)撰写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的评审报告;

(三)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评审结果;

(四)对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度市长质量管理奖申报企业的行业情况,从评审员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员组建若干个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评审组组长职责:

1.负责编制评审计划,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2.监督管理本评审组评审员的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及保密情况,对评审质量负责;

3.负责评审过程的组织、协调和控制,形成评审结论;

4.组织撰写并按时报送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等。

(二)评审员职责:

1.按照评审组组长的分工,全面、细致、准确地完成交办的评审工作,做好评审记录;

2.严格遵守评审计划,服从评审组长的安排和调度;

3.遵守评审员行为规范,严格工作纪律,保守秘密,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主要职责:

(一)对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二)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监督情况;

(二)对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

(一)培育、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争创市长质量管理奖;

(二)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市长质量管理奖申报企业的申报条件;

(三)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评选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持续实施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三)主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我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或我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没有严重质量问题;

(五)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管理奖:

(一)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二)近三年内参加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三)获奖企业自获奖之日起未满五年的;

(四)被撤销市长质量管理奖未满五年的。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申报材料为申报表、组织简介、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和证实性材料等。申报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材料应提交企业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再报请企业所在区(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

(二)组织简介应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附录B撰写,字数在3000字以内;

(三)自我评价报告应对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撰写,字数在60000字以内;

(四)证实性材料按照当年度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活动的通知要求提供。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申报材料相关证明须由市级相关部门出具。

第四章 评选标准和程序

第十五条 评选标准。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国家标准进行,评价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标准总分为1000分,具体要求和分值为:

(一)领导(100分)

评价企业高层领导在价值观、发展方向、目标、对顾客及其他相关方的关注,激励员工创新和学习等方面的作为,以及企业的治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二)战略(80分)

评价企业的战略目标和战略规划的制定、部署及其进展情况。

(三)顾客与市场(90分)

评价企业确定顾客和市场的需求、期望和偏好,建立顾客关系的方法;确定影响赢得、保持顾客,并使顾客满意、忠诚的关键因素的方法。

(四)资源(120分)

评价企业高层领导为确保战略规划和目标的实现,为价值创造过程和支持过程所配置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及其他的财务、基础设施、相关方关系、技术、信息等。

(五)过程管理(110分)

评价企业价值创造过程和支持过程等管理的主要方面。

(六)测量、分析与改进(100分)

评价企业选择、收集、分析和管理数据、信息和知识的方法,充分和灵活使用数据、信息和知识,改进企业绩效。

(七)经营结果(400分)

评价企业在主要经营方面的绩效和改进,包括顾客满意程度、产品和服务的绩效、市场绩效、财务绩效、人力资源绩效、运行绩效,以及企业的治理和社会责任绩效。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程序按照《评选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一)发布信息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在市级媒体、市质监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市长质量管理奖申报通知,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管理奖申报条件、截止日期及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报

凡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均可提出申报,并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

(三)资料评审

资料评审采用集中封闭的方式,由3名评审员分独立评审和合议评审两个步骤进行。独立评审为评审员分别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逐条评分,提交独立评审原始记录;资料评审结束后,各评审组组长组织本组成员进行合议评审,统一评审意见,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资料评审得分在500分以上(含500分,下同)的申报企业,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布,通知企业做好答辩和现场评审的准备;资料评审得分在500分以下的申报企业,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向申报企业反馈评审报告,同时抄送推荐单位。

(四)企业答辩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企业答辩,答辩组由7名以上评审员组成,邀请3名经济、管理、技术专家作为点评顾问,但不打分;答辩人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程序:

1.陈述。答辩人对本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情况进行简要陈述。

2.提问。评审员根据企业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和答辩人陈述提出问题,答辩人现场回答。

3.点评。答辩专家对答辩人陈述的管理情况进行点评,提出改进建议。

4.评分。评审员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对答辩情况进行评分,总分为100分。

(五)现场评审

1.现场评审一般安排3-5天。

2.现场评审的主要程序为召开预备会、召开首次会议、现场查看、分工实施评审、召开座谈会、补充查阅、形成评审结论、召开末次会议、撰写评审报告等,具体要求按照《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规范》执行。

3.现场评审过程中,当评审员发现被评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与自评报告有严重不符或弄虚作假的情况时,立即停止对该企业的现场评审,并将有关情况汇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取消该企业的评选资格。

4.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组长会议,由各评审组长分别汇报现场评审情况,统一评审结果。

(六)综合评选

1.计算得分。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得分为依据,计算企业评审得分。其中,资料评审分占20%,现场评审分占80%。

2.评审得分在500分以上的企业进入综合评选。

3.综合排序。评审得分加答辩得分,作为排序的依据。排名前5家企业列为拟奖候选企业;不足5家,则将评审得分在500分以上的企业全部列为拟奖候选企业;若当年度所有申报企业的评审得分均低于500分,则该年度奖项空缺。

(七)社会公示

1.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奖候选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绩效在市级主要媒体公示。

2. 公示时间为7天。

3.公示期间,若有公众对拟奖候选企业提出投诉、举报或异议,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若情况属实,取消该企业的评奖资格;若情况不属实,则继续保留该企业的评奖资格。

4.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合格的企业,提交评选委员会审议。

(八)评选委员会审议

1.评选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评选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到会成员单位数应超过三分之二。

2.会议主要听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年度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报告,审议并确定市长质量管理奖推荐企业名单。

3.评选委员会将市长质量管理奖推荐企业名单上报市政府。

(九)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长质量管理奖推荐企业名单后,报请市长签署,市政府发文予以公布。

(十)颁奖表彰

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由市长为获奖企业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应成为质量的真诚倡导者,将争创市长质量管理奖的历程、感悟、经验等形成书面材料,供本市企业共享,宣传和推广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每年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要求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管理和绩效,在每年6月底前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上年度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国家、行业、市级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核实,评选委员会审议,报请市政府审批后,撤销其市长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申报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管理奖的;

(二)在国家或我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企业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管理奖。

第二十二条 政府部门为申报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企业骗取市长质量管理奖提供方便的,由市政府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参与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设立区(县)政府质量管理奖,可对本地区获得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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